婚姻状况公证包括:未婚公证、结婚公证、离婚公证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
1、用途:婚姻状况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探亲、定居、移民、办理结婚手续等。
2、办理未婚公证书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已离境的提交护照复印件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提供其离境日期)。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3、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的结婚证书原件;
(3)夫妻合影照片或双方单人照片若干张;
(4)代理人代办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4、办理离婚(未再婚)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5、注意事项:
(1)结婚证书、离婚证书遗失的,申请人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调解书遗失,申请人应到原人民法院补办有关证明或出具判决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
(2)因在我国《婚姻法》颁布以前结婚,而无结婚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注明在何时、何地与何人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