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领八函(2007)第424号”函告,泰国驻华使馆从今年6月1日起,要求我送往该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须附泰语译文,否则不予办理。
鉴此,为方便当事人,请通知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从2007年6月1日起凡送往该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均要附泰语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2007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外交部领事司“领八函(2007)第424号”函告,泰国驻华使馆从今年6月1日起,要求我送往该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须附泰语译文,否则不予办理。
鉴此,为方便当事人,请通知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从2007年6月1日起凡送往该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均要附泰语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2007年5月15日
上一篇: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