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通知

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8日) 司发通[1996]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一、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
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
附件一: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
罗荣生
高主赐
温嘉旋
刘铁汉
关颖琴
陈世强
吴 斌
张妙嫦
何耀棣
廖瑶珠
高汉钊
唐天桑
萧弘毅
叶健民
吴少鹏
罗德丞
张懿玲
方 和
纪华士
阎尚文
陈钧洪
吴国荣
骆健华
陈子钧
毛云龙
黄乾亨
张子源
黎锦文
卢伟诚
李孟华
周佩芳
梁肇汉
邝健能
庄月霓
劳洁仪
陈韵云
邵信发
胡祖雄
翁家灼
余平仲
黄颂显
张恩纯
戴镇涛
刘汉铨
李钜林
周淑娴
曾宇佐
卢伟强
朱佩莹
陈鸿远
陈洪基
杜景仁
黄张敬瑜
杨洪钧

附件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
问题的若干规定(节录)
(1998年7月6日)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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