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制度的一法三规

我国的公证机构在行使国家证明权时,所遵循的原则依然是我国的法制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此法制原则下,同时又在我国的宪法制度
下,为了规范我国公证机构的证明行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针对公证活动的任务和特点,于二〇〇五年起,分别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程序规则》,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发布施行。
以上四部法律、法规,被简称为公证行业的“一法三规”,这一法三规的出现,基本上形成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化和规范化的立体体系,其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具有
着比较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这四部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内容,不但是公证机构、公证执业人员在相关的公证证明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也是公证事项当事人在相关
的公证申请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任何人都无权逾越,更无权做出与法律、法规相背的不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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