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

公证业务领域即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证机构的职责权限可以办理的公证事务和其他法律事务。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该规定确定了法定公证的地位,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者确认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当事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否则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些规定有利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运用公证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也为公证机构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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