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办理公产房过户(公有住房)公证须知

一、关于公产房过户公证的主要规定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并与原承租人一起申办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且原承租人生前未办理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公证的:

1、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
2、原承租人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由原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请过户。上述人员应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三个月后,办理过户申请人与其所有兄弟姐妹(包括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公证。全体兄弟姐妹(死亡的,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出具死亡证明)都应到公证处一起办理,并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书面承诺,承诺未遗漏其他兄弟姐妹,如有遗漏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已故子女的子女以外的同户籍的其他亲属申请过户的,应经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已故子女的子女的同意,并共同申办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原承租人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故子女的子女的,与原承租人同户籍的其他亲属申请过户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三)特殊问题的规定:

1、申办涉及公有住房过户相关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天津市城镇户籍。
2、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申请人与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同时由监护人办理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公证。
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中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申请过户的,全部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含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同时由过户申请人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承诺书公证,承诺保证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内居住。
4、符合过户条件的人仅为一人的办理声明书公证。
5、符合过户条件的人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权限如下:
(1)申请过户的:我的****于**年**月**日在**死亡(已将户籍迁出本市),其名下承租有坐落于天津市****公有住房一套,现委托**为我的代理人,代为签订《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由我申请继续承租上述公有公房过户。
(2)同意过户给其他人的:我的****于**年**月**日在**死亡(已将户籍迁出本市),其名下承租有坐落于天津市****公有住房一套,现委托**为我的代理人,代为签订《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同意将上述公有公房过户给**继续承租。

二、办理公产房过户公证的流程

第一步:领取《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亲属关系证明表》(或者登陆河西公证处网站www.hexinotary.org下载上述表格)

第二步:《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中填写去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后,到该去世承租人的档案管理部门盖章并将该去世承租人档案中家庭成员情况复印并盖章;《亲属关系证明表》中填写该去世承租人其中一个子女的家庭成员情况(包括该子女的父母、兄弟姐妹)或者配偶的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去世承租人,所有的子女)后,到该子女或配偶的档案管理部门盖章并将该子女或配偶档案中家庭成员情况复印并盖章。
特别提示:档案管理部门是指单位的组织、劳资、人事部门,没有单位的去街道;《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亲属关系证明表》不得在同一单位盖章。

第三步:所有符合过户条件的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由公证员办理公证手续。

第四步:领取公证书。

三、办理公产房过户公证应携带的手续

1、已经盖章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亲属关系证明表》。

2、已死亡承租人的死亡证明原件(派出所或医院出具)。已死亡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已故子女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原件(派出所或医院出具)。

3、所有符合过户条件的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一起办理公证手续,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4、公房租赁合同。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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