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办理继承公证

提供以下材料:

1、  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证明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后,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3、  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证券公司的股票清单证明)等。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国内立的遗嘱须经公证处公证)。

4、  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表格可在本处网站下载)。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以及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证明等)。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异地的亲属关系证明需经当地公证处公证。

5、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6、  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  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8、  遗产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需要委托银行代理托收的,继承人应先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联系,取得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9、  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10、所有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须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继承人不能亲自来公证处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11、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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