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须知

一、办理未受过、受过刑事处分公证应向申请人住所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若无法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的,代申请人应出具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未受过、受过刑事处分公证须携带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2、如申请人现住国外的,还应提供其在国外所持的护照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中应有护照首页、最初离境时的出入境印章页、国外有效签证页);
3、如办理未受刑公证的,除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外,应提供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如申请人曾经受到过刑事处分的,请直接至本处各接待点咨询办理。。
除上述材料外,公证员受理申请时如认为尚需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四、办理未受过、受过刑事处分公证,自本处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翻译、调查及补充证明材料期间不计入在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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