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原件(注意:由管理档案的人事或劳资部门盖章)。
2、原承租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已销户的,由派出所出具死亡情况调查表;未销户的,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
3、公有住房承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所有符合过户条件的申请人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并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户籍在本市,但本人不在本市,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5、当事人是外地户籍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户籍证明。
6、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