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证?

在社会上,有些人将“公证”视为“公正”,其实是错误的,这两个词组在含义上是截然不同的。那什么是“公证”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根据这一概念,同时也根据公证制度历史的发展状况,简单的讲公证就是一种证明活动。

所谓的“公”字,她代表国家,所谓的“证”字,则指的是证明活动。因此,“公证”一词从字面上的解释就应当被理解为“国家证明”的含义,既受国家委托的一个特殊的“机关”,代替国家行使着证明权,而这个代替国家行使着证明权的机关因其具有着特殊的证明职能,则被称之为“公证处”,在其他国家优势也被称之为“公证人”或者是“公证人事务所”。

因为公证处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所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也被视为一种“国书”,不偏具有着“国书”的外观特性,既内外均为白底黑字,也是我们俗称的“白皮书”。

由于上述原因,“公证”只能使一个专用的词汇,她不具有广泛的使用性,只能由公证机关将其用于名称上一级公证活动中,任何公证活动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公证”一词都是不适宜的。

由于公证性质特殊性,因此,“公证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职业,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指引相关的社会行为。因此公证处的业务不同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很多的情况下是不能简便行使的,需要一定的证据链进行佐证后,才能够做出具有结论性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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