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方应亲自到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
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养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证明;
5.指定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2.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送养人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送养人及其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收养人或送养人须提交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被收养人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应提交:
1.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送养人与收养人应提交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收养子女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