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曾用名》公证 须哪些证件

须提供下列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通行证等);

2、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登记情况证明表》(此表需到公证处领取);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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