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位地公安派出出具的户册记载证明);
(二)申请人为外国籍的应提交本人的护照、所属国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信;
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四)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五)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旅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