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若无法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的,代申请人应出具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
二、办理出生公证须携带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2、如申请人或其父母现住国外的,还应提供其在国外所持的护照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中应有护照首页、最初离境时的出入境印章页、国外有效签证页),国内户口已注销的应提供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4、申请人的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申请人无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应提供由出生地户籍机关出具的报出生证明,证明中应注明申请人的父亲、母亲情况);
5、申请人近期两寸免冠证件照片三张以上;
除上述材料外,公证员受理申请时如认为尚需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三、办理出生公证应向申请人出生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四、办理出生公证,自本处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翻译、调查及补充证明材料期间不计入在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