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派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 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包括证明留学人员与担保方的关系);
3、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
4、 公派留学人员及经济担保人的身份证件;
5、 协议书草本;
6、 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l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并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2、财产的产权证明。
3、结婚证书或未婚声明。
4、协议书草稿。
当事人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l 法定继承权公证
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婚姻状况;共生育几个子女(写明姓名、出生日期、职业),有无收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状况,如已去世,应注明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的婚姻状况等;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尽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l 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书(可由公证员代为书写);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4、年纪偏大的或有重病在身的应提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已婚的应写明配偶的姓名、婚姻时间、生存状况);
3、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与遗嘱人的相互关系;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6、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7、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盖章或捺指印,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l 赠与公证
赠与书公证应由赠与人的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由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办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4、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5、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
6、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7、公证人员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l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1、遗赠人、扶养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
2、扶养人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遗赠人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和遗赠物清单;
4、遗赠扶养协议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及证明材料。
l 赡养协议公证
赡养协议公证由被赡养人或赡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3、赡养协议文本;
4、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l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拆迁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土地、城建、规划、消防部门关于批准拆迁的文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被拆迁方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屋被拆迁的应提交: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贵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3)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公民房屋被拆迁的应提交:
(1)被拆迁人(及共有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3)如被拆迁房屋共有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l 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声明行为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声明书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贵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3、声明书文本;
4、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如放弃财产权利声明,应提交其享有该项财产权利的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l 委托书公证
委托书公证、委托合同公证由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申请人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
2、委托书文本;
3、委托事项涉及处理或处分有关财产的,提供有关财产的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l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一)出卖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卖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2、出卖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3、出卖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认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6、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
7、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8、预售商品房的还应提交:
(1)建筑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2)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买受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买受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买受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3、买受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4、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出卖人、买受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四)买卖双方已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