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建房遗产纠纷,可以办理公证吗

原告诉称 

原告张黄儿、张河儿共同诉称:我二人与被告张水、张天一系兄弟姐妹关系。我们的父亲张江于2008年8月26日去世,母亲闫白于2015年7月13日去世。2006年8月13日,张江与闫白进行公证遗嘱,在其二人去世后由我们继承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10、111号房屋(以下简称110、111号房屋)。故我们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10、111号房屋由原告张黄儿、张河儿继承所有,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张水辩称:我不同意原告张黄儿、张河儿的诉讼请求。110、111号房屋的接搭增建我们均出钱出力,我认为应当分割给我部分财产,我们是同等的继承人。
被告张天一辩称:我不同意原告张黄儿、张河儿的诉讼请求。父母之前立过公证遗嘱,110、111号房屋由我们四人共同继承所有,故接搭增建房屋时我们均出资2万元。因父母平均分割财产我们才进行的出资,后因二原告的原因父母变更遗嘱为二原告继承分割,故我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江与闫白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子,分别为原告张河儿、张黄儿;被告张水、张天一。张江、闫白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闫白、张江二人购买了110、111号房屋, 110、111号房屋房屋登记在张江名下。2004年10月25日,张江、闫白分别在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将110、111号房屋分别遗嘱给四个子女。 2004年,张江、闫白对110、111号房屋房屋进行接搭增建,原被告四人各出资2万元,其余款项由张江、闫白支出。2006年11月13日,张江、闫白在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自愿撤销原遗嘱,新立遗嘱内容为110、111号房屋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自愿将产权份额遗嘱给张黄儿、张河儿共同所有,由张黄儿、张河儿个人继承。后张江于2008年8月26日去世,母亲闫白于2015年7月13日去世。

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10、111号房屋归原告张黄儿、张河儿共同所有,二人各占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张水、张天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张黄儿、张河儿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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