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优点及范围

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优点

1.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2)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即直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违约,就可以通过极其简易、迅速、便利的途径,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借款人或其担保人的财产,为贷款人赢取大量的宝贵时间、精力和法律成本。
下面的图例可以直观的显示上述优点:
(1)未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
(2)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

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1)借款合同;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4)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5)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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