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遗嘱公证的告知

一、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二、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确定,遗产只归遗产继承人一人所有,不属于遗产继承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4、遗嘱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公民有权设定遗嘱处分个人的财产,同时有权变更、撤销所立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
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如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必须到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

五、遗嘱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六、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七、公民设立遗嘱可以附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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