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方式
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亲自申请;
(2)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申请。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申请的,须提供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委托书。
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A 贷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强制执行公证申请表及授权书;
(2)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样本及身份证(第一次须在公证员面前签署,进行备案后,以后可免于提供);
(4)代理人身份证;
(5)债权文书原件(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协议等)“N+1” (“N”表示申请人所需公证证据的份数);
(6)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补充协议;
(7)公证员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B 借款人/担保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合资企业投资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批量办理的只需提供一次);
(3)强制执行公证申请表及授权;
(4)代理人身份证;
(5)公司章程(最新的、盖有工商登记专用章的);
(6)董事会名单及其同意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7)担保财产产权证明、抵押登记证明;
(8)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各项证明需为原件,留存公证处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
C 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应提供的材料:
(1)填写民事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担保财产产权证明、抵押登记证明;
(4)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执行证书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贷款人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乙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2)授权委托书;
(4)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已偿还/未偿还本金、利息数额以及因违约应偿还甲方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数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河西公证处说明并附加相应的凭证;
(5)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