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办理继承权公证须知

提示:因继承权公证所涉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申请人宜直接前往本处各接待点现场咨询为妥。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最后住所地、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如遗产涉及不动产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处申请。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均应当到场(点击查看继承人的范围、顺序)。
如有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权,应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继承权人在境外居住不能到场的,如该人系中国公民,可直接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如该人系外国公民,应到当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如有继承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够到场的,请事先至本处各接待点咨询办理。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须携带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被继承人配偶还应提供结婚证,子女应提供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明;
2、由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写有具体死亡日期的火化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无法提供的,应由死者的户籍所在地卫生防疫站补开死亡证明(需先到本处各接待点领取相关证明);
3、被继承人的注销户籍证明(如继承人中已有人故世的,应提供已故世的继承人注销户籍证明及死亡证明);
4、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记载填写,如被继承人生前无人事档案的,应提供由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户籍证明)或档案中注明父母、配偶、子女情况的相关履历表复印件;
5、遗产的权利凭证原件(存折、房产证、股票对帐单、领取保险金通知书等);
6、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提供。
如公证员认为需提供其他材料证明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四、继承权公证费按继承人遗产收益额的2%支付(涉及房产的需评估),调查费用另外收取;

五、办理继承权公证,自本处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翻译、调查及补充证明材料期间不计入在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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