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继承公证

一、继承公证分为法定继承权公证和遗嘱继承权公证。

(一)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的,应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可参阅本站“下载专区”之“申办继承公证的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8、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9、依法可以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的证明;
10、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
5、被继承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清单;
6、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须是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财产为共有的,应先析产后继承;
3、应如实提供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关系;
4、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应如实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情况;
6、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应如实提供遗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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