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 做房产委托公证,被委托人可以不在场么?

    我父母的房子想委托我来销售,但是他们不能总是这样一直跑来跑去的,要委托给我。他们现在老家,我不在,他们可以直接到公证处委托给我么? 回答: 受托人是不需要到场的,一般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

  • 公证处自律公约

    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维护公证工作秩序,保护公证处、公证人员以及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第二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证行业规范的规定。第三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地办理公证业务,保证公证质量。第四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证行业的监…

  • 公证员惩罚规则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 对公证员的…

  • 开奖公证 法律法规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奖公证程序,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有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开奖公证是公证处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第三条 公证处办理开奖公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有奖活动的规定、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有奖活动…

  •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10月30日 司发通〔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4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月八日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68号《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已经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 2002年2月20日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的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部门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第三条《…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

  •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泰国驻华使馆要求我公证书附泰译文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据外交部领事司“领八函(2007)第424号”函告,泰国驻华使馆从今年6月1日起,要求我送往该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须附泰语译文,否则不予办理。鉴此,为方便当事人,请通知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从2007年6月1日起凡送往该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均要附泰语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20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