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驻德国使领馆可受理的常见公证种类具体如下:
一、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一)未婚声明书公证
1、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2、申请人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认证申请表,护照及有效居留原件及复印件,并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填写相应文书;
3、申请人须提交本人在德居住地户口登记机构(Bürgeramt, Rathaus, Meldebehörde)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居住证明(Meldebescheinigung/ Aufenthaltsbescheinigung),并注明婚姻状况;
4、申请人未婚声明书一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二)未再婚声明书公证
1、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2、申请人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认证申请表,护照及有效居留原件及复印件,并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填写相应文书;
3、如申请人曾在国内或国外离婚,须提交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丧偶,应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4、申请人递交本人在德居住地户口登记机构(Bürgeramt, Rathaus, Meldebehörde)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居住证明(Meldebescheinigung/ Aufenthaltsbescheinigung),并注明婚姻状况;
5、申请人未再婚声明书一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二、委托书公证
到我馆办理委托书公证,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认证申请表,护照及有效居留原件和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此外还须完整、清楚地填写委托书,并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委托书不得有任何涂改,委托书落款应为递交申请当日日期。
除以上材料,根据不同种类的委托书,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房产委托书公证
1、如涉及购买房产,须写明该房产的详细地址;
2、如涉及转让房产,申请人须提供完整的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如拟转让的房产系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还须提交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转让此房产的声明书公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其他所有产权人共同办理。如房产为夫妻一方婚前所得,登记在该方名下,且双方并未书面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则我馆为房产所有方单独办理委托公证。如房产为婚后所得,夫妻二人均需到场办理,提供结婚证,并共同在委托书上签字;如一方不能到场,则需提交经公证过的声明书,声明对该房产的处置不持异议。如申请人无房产证,可先办理委托他人领取房产证的公证。涉及房产转让的,申请人须与领事官员面谈,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字。
3、领事官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儿童寄养委托书公证
1、儿童父母双方应持本人中国护照和在德居留亲自到中国驻德使领馆办理,同时须提供儿童的护照、在德居留、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如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德国公民或拥有德国合法居留的第三国公民,可一并来馆办理寄养委托公证。
(三)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
须提供当事人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三、居留公证(主要用于国内办理华侨身份认定)
(一)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亲自到我馆申请;
(二)申请人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认证申请表,护照及有效居留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须提交在德居住登记(Anmeldung);
(四)如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馆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委托书(或领事官员认可的相应委托证明材料)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须提交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一)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亲自到我馆申请;
(二)申请人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认证申请表、护照及有效居留原件及复印件;
(三)如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馆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委托书(或领事官员认可的相应委托证明材料)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须提交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一)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二)申请人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证认证申请表,护照及有效居留原件及复印件,并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填写相应文书;
(三)申请人须出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和房产权属证明等。继承权可以声明放弃,不能转让。
(四)领事官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一)申请人须亲自到中国驻德国使领馆办理,现场填写《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并提供护照、居留证件(有效期1个月以上)。该表即办即取,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若申请人因年迈体弱或其他原因不便亲自到使领馆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代理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及30天内办理的委托书公证(无委托书公证的,可提交申请人30天内的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华人社团证明)。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使领馆办理一次。
七、办理时间及费用
(一)办理时间:4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申办特急(24小时之内)或加急(2-3个工作日)服务。
(二)民事类公证:每份15欧元(特急45欧元,加急35欧元)
(三)商事类公证:每份35欧元(特急65欧元,加急55欧元)
八、收费方式:
中国驻德国使领馆只接受银行储蓄卡(POS机刷卡),不接受现金、支票和信用卡。
九、不接受邮寄办证申请,不提供回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