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证上有A名字但其无任何经济能力,想做个公正剥夺A的所有权,可以嘛–

07年父母全款买了套房,产证上写了两个女儿A和B的名字(当时A B都在读书,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现A遇到个骗子男友,父母怕这个骗子牟取房产,故想写个声明:“产证上虽有A的名字,但从购房到现在其仍是学生,无任何经济能力,所以A对这套房产无任何所有权,更无权处理这套房产,只能由出资的父母来处理。(A、B及父母均签字)”请问,这样的声明可以公正嘛?公正后是否就具有了法律效应(A不再享有居住权或财产权)?谢谢!另外,如果A B把房产赠与父母再过户,其房产的价格是按当前市场价,还是按购房发票价或者双方协商一个较低的价格。谢谢!

专业公证人员回答您: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不动产证的登记为两个女儿。你们的声明书无法进行公证。赠与的收费按照目前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费用说明

1、除公证费以外,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有: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

2、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价格根据您需要翻译的语种有所差异。

3、副本费根据您所需要的公证书副本份数收取,每增加一本副本收取一份副本费。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申请人的住所在公证机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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