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6日)
司办字〔2006〕第18号
为统一、规范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的规格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证机构印章的规格、式样、名称、文字和字体等
公证机构的印章,分为图章和钢印,一律为圆形。图章的直径为4.2厘米,钢印的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公证机构名称,名称前段文字在五角形上方自左而右环行,公证处三个字自左而右横排在五角星下方。
公证机构印章所刊名称,为该公证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定的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公证机构的印章可以使用汉字刻制,也可以在同一印章上使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刻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公证机构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二、关于公证员签名章的规格、式样、文字和签名要求等
公证员签名章是公证员本人依法履行职务,加盖于公证文书上的签名图章。其形状为长方形,长4.5厘米、宽2.5厘米,不加边框。
公证员签名章中,公证员姓名由本人自左而右排列书写,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字迹应清晰、匀称,易于辨认。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