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优点法律依据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使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提前加以提取、收存、固定,以备日后使用。

   其次,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因具有法定公信力的公证机构的介入而更具可靠性、真实性。

   第三,也是公证证据最大的优点,就是经公证证据的法定的优先证据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经公证的证据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必须将当事人在诉讼中以公证文书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纳入法官心证的视野,而不应将其弃之不顾;另一方面,只要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在形式上能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就应当采信,而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反驳理由或法官的怀疑不予采信,除非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反证或法院调查取证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事实。

   第四,公证文书在某些场合可以成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直接依据。如证监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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