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有效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遗嘱,但在立遗嘱时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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