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亲属关系公证–

本人是北京户口,丈夫是台湾人,想做一份我的母亲与我(母女关系)和我丈夫(丈母娘和女婿的关系)的亲属关系公证。我母亲与我父亲已经离异,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还需要提供我父亲方的材料吗?我没有出生证明(我是1978年出生的),只有独生子女证。综合以上情况,请问,届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谢谢!

专业公证人员回答您:

您好,请提供您母亲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您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您爱人的台胞证,你们的结婚证以及其他公证员认为需要的材料,谢谢。

费用说明

1、除公证费以外,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有: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

2、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价格根据您需要翻译的语种有所差异。

3、副本费根据您所需要的公证书副本份数收取,每增加一本副本收取一份副本费。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申请人的住所在公证机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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