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中借款人将本息给付至他人账户的效力认定

 作者: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 李伟伟

 案情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时,甲方需将借款本息还至乙方名下银行账户。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在公证机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称甲方未按借款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也未偿还利息。公证员按借款协议约定向甲方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甲方称已经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但借款本息是按照乙方的口头要求,给付至乙方的朋友兼合伙人丙方名下的银行账户。故甲方对乙方的上述执行申请提出异议,请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疑问及解决方式

疑问一:公证机构是否应当严格遵照《借款协议》约定,认定甲方未偿还乙方借款本息,径直出具执行证书?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证机构就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出具执行证书,应当符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基本条件。在民间借贷领域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出借方经常会要求借款方将欠款本金或利息给付至出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便不发放借款,借款方大多急于用钱,往往会同意该种处理方式。而此案中借款方已对还款情况提出异议,公证机构如对案件事实不予审查而只按照《借款协议》径直出具执行证书对借款方显失公平。

 疑问二:甲方需要提供何种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笔者认为,甲方可能提供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乙方认可/乙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据

在实践中,如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将借款本金/利息给付至第三方账户,事后不予认可,想恶意多收本息,出借方内心往往是觉得理亏的,如果借款方坚决认定已还清借款,有些出借方会直接承认。另一种情形是借款方在还款之前要求出借方出具书面证明认可将借款还至第三方账户,但出借方往往不会配合,故借款方较难提交该种证据。如借款方可以提交以上证据,公证机构可以认定甲方依约履行了还款义务。

2、甲方向丙方给付款项的银行凭证且该笔款项与甲方所欠款项数额相符、丙方出面认可此事、丙方与乙方有亲属/雇佣/合作关系的证据。

在实践中,该种情形最为常见。

①借款方向出借方指定的第三方给付款项,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困难,如给付的款项数额与甲方所欠乙方借款本息相符,可要求甲方进一步提交证据。

②第三方作为证人出面认可此事是该种情形下最重要的证明条件。借款方未按合同约定将借款本息给付至出借方名下银行账户,履约存在瑕疵,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方给付第三方的款项与所欠出借方的款项存在关联性,借款方在该种情形下提交任何书面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该关联性,因此第三方作为证人出面认可此事是该种情形下的必要条件。

③出借方与第三方往往存在着诸如亲属/雇佣/合作等密切关系,借款方如能提供上述双方的亲属关系、劳动合同等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据可作为辅助证据进一步证明其主张。

如借款方提交了上述证据,公证机构应当再次与申请执行人(出借方)联系核实。笔者认为,即使出借方对借款方的上述异议理由和证据不予认可,公证机构也不应当强行出具执行证书。

在该案例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不予认可对方提出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而依据现有证据,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也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借款方是否已经偿还借款本息,或者说是借款方主张的还款行为是否是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没有充足的理由作出认定。而就公证机构的职权而言,调查收集新的证据或根据已有证据及核实情况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在该种情形下,公证机构不应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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