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一:
这个问题要说起来很复杂,但根本原因在于公证处的体制混乱,以及不同地区的地方法规、政策不同导致公证处的职能也相应的不可能完全统一。
因为公证法并没有为公证处规定固定的业务范围,甚至给了公证机构拒绝办理公证的权力,因此在现实中大部分公证处都只对最保险、最有把握的业务进行公证。另外,因为某些管理部门或社会组织、个人对法律风险的规避或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规定和要求某些活动或文书必须进行公证,却无视公证法的规定和公证本身的能力是否允许。从公证行业的角度来说明这个问题,还是因为不同的体制决定了公证职能的方向。说的简单一点,如果公证机构为了缓解生存压力,那么就可能会选择那些以往认为风险大或难以处理的业务,公证的职能也就必然发生变化。
当然了,如果简单的将公证职能和公证业务划等号的话,这样的解释很清楚了。如果要解释公证职能的概念的话,那么就是证明真实性及合法性了。
回答二:
公证法第2条规定了公证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性这个没什么好说的,但是对于“合法性”,就有不同的认识了。
什么叫合法?哪些方面需要合法?合哪些法?这些问题,不同的公证处有不同的认识,而各地的司法局也有不同的理解,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对于“合法”的要求可能会降低到“不违法”,甚至是法律行为有效,而在一些地方,则会保守得多,不仅公证的对象要有效,而且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法律没有规定为合法的不给办,政策上不允许的不给办,可能会给自己、政府或社会惹来麻烦的不给办。
以委托持股协议为例,一些公证处过去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不予公证,限制最高院有司法解释确认其合法性,大部分公证处仍然以委托持股协议中的某些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如超过股东人数上限)为由不予办理,而一些最大胆的公证处,甚至连当事人通过委托持股,套取国家优惠都给办公证,简直是掉光了节操啊!
归根结底,就是两个方面影响,一个是动力,钱多钱少,一个是压力,责任大小,如果钱多责任小,怎么办?办办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