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公证,没约定房产变更时间,之后一方毁约怎么办?

如题,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并做了公证,无离婚打算,但协议内未约定完成房产变更手续的时间,一方想以分割不公平为由毁约,另一方应该怎么办?如果不离婚,这一纸协议就没有意义了么?

 

回答:

 

不知道你说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这个协议本身在表述上是赠与还是财产约定,如果是严密的用语来拟定的婚内财产约定,就算没有变更登记手续也是有效的,未来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该房产。
注意这不是分割,分割只有离婚的时候才能做。
注意这不是赠与,赠与在交付前可以变更。
夹带一点信息希望对大家有用: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配协议,如果当时没离婚是不生效的,也就是说下次离婚的时候重新再谈。
赠与在交付前是可以反悔的,所以如果是夫妻间赠与的话一定要趁热打铁,赶紧过户。
保险的是做婚内财产约定,并且注明在房管局那里做的赠与只是为了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而履行的一个手续,不代表财产的赠与性质。
注意措辞,不同的表达可能后果完全不同。

补充一下,或者啰嗦一下:
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赠与,和以离婚协议为基础的财产约定,这三种财产约定实在是非常的不一样啊,最后那一种,特殊情况下即使过户了也可能翻盘的,细节上面已经说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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