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已经公证的情况下其余继承人不满意,重新起草协议并签了字,之后又未尽赡养义务,该怎么办

父亲前不久心力衰竭去世,老病,因此他早就想好了身后之事。但当时他起草遗嘱时无人知晓。他共有子女三人,我,我姐姐和我哥哥。我哥哥早年与家里闹翻所以未参与任何事务包括之后的遗产分配。父亲将所有资金财产(相比房产而言很少)对半分给我与姐姐,房产70%分与我,30%分与我的孩子,未指定赡养义务,也未给他的爱人留下遗产。现在爱人和姐姐均十分不满,守夜当天逼我签下另一份共同赡养财产平均分配的协议,我签了字。但之后姐姐未尽好该有的赡养义务,对妈妈生活上及其苛刻,多次将我卖给妈妈的各种东西占为己有,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答一:

 

这是两件事。
一关于遗嘱,已经公证过,根据你的描述也没有无效事由,所以你父亲去世后该遗嘱就发生效力的。就是说,遗嘱上分给你的那些东西就已经是你的了。
二关于你与你姐的那份协议。
先说财产部分。
这份协议是基于你与你姐的合意而自愿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
内容简单说就是把你比你姐多出来的继承到的遗产无偿赠给她,所以是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赠与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关于赡养部分,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就算你把赠与财产收回,你姐也不能以此为理由不尽赡养义务。

不过你们这个协议内容也蛮怪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而且我是没找到也没听说关于继承遗产多的要多承担赡养义务。所以你就多给她钱然后她就帮你分点赡养义务?不过,考虑到实际,生活条件好的多尽赡养义务,差的少尽点也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改变都有赡养的这个义务。这个义务怎么分你们可以协商,跟遗产是没大关系的。

 

答二:

 

没看到遗嘱公证的内容。
继承是权利,赡养更多是义务。
况且令尊遗嘱很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公证处应该很难认定遗嘱处分的是否为个人财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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