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继承》公证须提供的材料

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全部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已销户的,由派出所出具死亡情况调查表;未销户的,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表原件(注意:由管理档案的人事或劳资部门盖章)。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或亲自到受理继承公证的公证处,填写弃权声明书;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无法提供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8、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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