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称
原告赵元诉称:被继承人赵信一与被继承人胡秀系再婚夫妻。赵信一与前妻李华共有子女两人,即儿子赵棣二、女儿赵秀儿,胡秀与前夫育有子女一人即女儿赵元。赵信一与胡秀于1989年再婚时,因双方的子女均未成年,双方与对方的子女形成了继父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被继承人赵信一的父亲赵渊虽已经高龄93岁,现仍然健在。二被继承人婚后购买住房一处,该房屋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1308号。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二被继承人于2006年3月2日留下遗嘱,并通过律所的律师见证,将涉案房屋及其二人的其他财产权益都由原告赵元继承。2013年2月27日,赵信一因病去世,2013年5月15日,胡秀不幸溺水死亡。基于上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1308号二居室住房由原告赵元继承;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胡秀去世后留下的保险赔偿款;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渊、赵棣二、赵秀儿既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9年7月28日,赵信一与胡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赵渊系赵信之父,赵信一之母李永于1955年死亡。被告赵棣二、赵秀儿为赵信与前妻李华所生子女。原告赵元系胡秀与前夫之女。2006年3月2日,赵信一与胡秀在律师侯明、王志律师见证下,由胡秀代书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在我们去世后对于我们所有的财产份额和财产权益(包括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308号的房子一套)都由我们的女儿赵元一人继承。对于已经由我们继承或者应由我们继承他人财产所得的财产份额和财产权益,也都由我们的女儿赵元一人享有。其他人均不得与她相争。赵元结婚,赵元继承我们的财产,只归赵元一人所有,其配偶不得享有继承权益。2013年2月27日,赵信一死亡。同年5月15日,胡秀死亡。
另查,胡秀生前在2008年1月18日与m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订立投保险种为“金包银一号两全保险(万 能型)”的保险单,该保单显示投保人为胡秀,被保险人为胡秀,受益人为法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元提交村委会于2013年6月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胡秀之父母均已死亡。
法院判决
一、坐落于丰台区1308号房屋由原告赵元继承;被告赵渊、赵棣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协助原告赵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胡秀的m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险单收益归原告赵元所有。
律师解读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涉及房屋即位于本市海淀区区1308号房屋及胡秀2008年1月18日与m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订立投保险种为“金包银一号两全保险(万 能型)”的保险单均系赵信一与胡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上述财产应为赵信一与胡秀的遗产。
赵信一与胡秀生前订立遗嘱,将其财产由赵元继承,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我认为法院应当对原告赵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被告赵渊、赵棣二、赵秀儿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