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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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
    • 一般涉及的公证事项
    • 相关提醒

1简介

 涉港澳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是香港、澳门同胞,或公证文书将发往香港、澳门使用的公证事项。

2一般涉及的公证事项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到中国香港使用的公证事项主要有出生、亲属关系、结婚公证等。

二、申请到中国澳门使用的公证主要用于到中国澳门投资及定居,所需办理的公证分为个人资料公证和商业资料公证两大类。

个人资料公证包括申请人的出生、未受刑事处分、婚姻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未婚声明书)、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学位)、经历等。

商业资料公证包括申请人目前工作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收入证明、推荐信、完税证明等。

3相关提醒

 一、申办有关公证,您应提供下列材料的部分或全部,并将被认真核查

①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原件,本人的父母亲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如父母亲有去世的情况需提供死亡证明;

②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出生证明;

③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原件;

④本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⑤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夫妻二人分别持有的结婚证,如结婚证原件已丢失,需由原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

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原件及毕业集体合影,如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已丢失需由原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并由申请人的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证明、驾驶证)的原件、证书颁发部门出具的辅助证明及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⑧申请人本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并经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过(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或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以及目前所在工作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收入证明、推荐信、完税证明等;

⑨其他根据不同公证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发往中国香港、澳门使用的出生、婚姻状况、学历、学位公证书为“直接公证”,应加贴当事人的二寸光面(免冠)照片(近照)。

 三、当事人申请办理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未婚声明书)公证、经历公证等,根据实践中公证书的使用情况,上述公证书的使用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公司法人类的税务登记证公证等,有效期限至公司的年检之日。

 四、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的公证书无法使用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公证处对此不承担责任。因此给公证处及公证员的名誉、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公证处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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