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产权的附加协议公证

我们夫妇年前出全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今后的养老房,我们膝下有一女,今年26岁,未婚。为免今后继承麻烦,所以房产证只写了她的名字。为了我们夫妇在有生之年居有定所,与女儿商议了,在我们去世前,这套房产的居住支配权依然以我们为主,同时,不经我们同意,女儿不得单独买卖,加名和赠予该房产。不知道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同时贵公证处做不做此类公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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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你没有处分或附加条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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