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我父亲的名字,我母亲的名字。我母亲03年已过世,现在需要在房产证上去掉我母亲的名字。请问应该如何办理继承公证。是不是应该把我母亲那份房产继承给我父亲。 另外,母亲过世时没有遗嘱,我有一个姐姐,外婆还在世,这些是否也在继承权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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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所有继承人均应到场,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表(我处网站可下载)、被继承人的死亡证、被注销户籍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表、继承房产的购房合同、房产证、抵押贷款合同(如有)等材料。根据房屋的性质不同,应提供不同的有关材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