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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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提醒
    • 可受理的公证处

1业务简介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即将登记为夫妻的男女双方之间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相关财产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该公证事项一般为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办理,若双方已登记结婚,则办理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在协议中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

2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婚前财产协议文本;

3、双方的未婚证明;

4、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权属证明;

5、公证员要求的其他材料。

3其他提醒

 此类协议一般以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当双方签订协议后,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协议未能生效。
一旦结婚后,该约定适用婚姻法。但此类协议一般对夫妻间有效。若您的约定不为第三人所知,则您的约定无法对抗该第三人,即对该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婚姻法原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可受理的公证处

任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签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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